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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说案例 讲政策 防风险”系列之二 | 进出境旧物品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admin

进出境旧物品知多少?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旧物品交易是国际商家之间产品更新换代、互通有无、互补不足、互利共赢的一种贸易方式,但进口旧物品所带来的卫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也不容忽视。为防止医学媒介生物特别是我国尚无分布记录的传入性医学媒介生物和有碍公共卫生与环保的各种因子通过入境旧物品从国外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入境旧物品做了明确要求。小编在此提醒广大货主,在旧物品到达口岸的时候,务必依法依规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一、说案例

A公司(代理报关企业)代理B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4套童车模具,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旧童车模具,A公司未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被海关查获。

处理结果

A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A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讲法律

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01、第十条第一款: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02、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03、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三类: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本案例中,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向海关申报相关进口事项,但由于其工作人员沟通不畅,未按规定申报旧童车模具的卫生检疫,因此,A公司以代理人身份成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风险提示

入境、出境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货主等各相关主体均应在经营业务中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履行申报义务,接受卫生检疫,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共卫生事故及通关风险。

四、背景知识

需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为:

01、废物品:

废五金、废纸、废塑料、废木材、废棉等

02、旧物品:

旧交通工具、旧设备、旧电器、旧轮胎、旧家具、旧床上用品、旧地毡、旧茶餐具等

03、其他废旧物品:

动物皮毛骨、人头发、皮絮、布絮、垃圾、粪便等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种类和名称物品

转载自青岛海关12360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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