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详细解释:
01
定 义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0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03
标签要素
正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规格和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根据情况标注营养成分。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口。
04
标签作用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由原来的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
并强化了事前事后监管。
01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02
进口时抽检
“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03
进口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探索新模式、走向新起点
01
新法规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02
新管理
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新模式的实施,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大大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减轻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同时公告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强化事前事后监管,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高进口食品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03
新要求
小编提醒,进口商应当尽快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开展自主审核。从正规渠道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经营者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来分辨产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