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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税款缴款书.tif
2.退税申请书(格式一).tif
3.退税申请书(格式二).tif
4.收入退还书.tif
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tif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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