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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附件1)和《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附件2)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doc
2.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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