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8    作者:admin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分享到:

联系我们

地址:青岛开发区珠江路600号城市传媒广场5号写字楼601室
电话:0532-86959033
邮箱:sanston@sstlg.com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532-86959033

Copyright © 2010 - 2018 青岛尚世通报关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青岛网站建设
在线客服
阿里旺旺
热线电话

0532-86959033

订阅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